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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保护办法实施 为市民安全“保驾护航”(图)

发布日期:2016-06-23 15:18:40

燃气管道保护办法实施 为市民安全“保驾护航”(图)


燃气管道抢修现场。
 
燃气管道抢修现场。


  今年5月5日4时34分,在滨河大道上沙村牌坊处,某公司在进行地铁九号线上沙人行通道基坑开挖作业时,使用大型机械开挖造成地下中压燃气放散阀损坏,导致管道燃气大量泄漏。事故造成1486户(新建楼盘)居民用户和3户工商用户供气中断,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自2010年以来,深圳特区内对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有影响的工地年累计1800多个,造成燃气管道设施破坏事故达到77起。令人担忧的是,任何第三方 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事故,都可能造成天然气泄漏,甚至发生火灾、爆炸,不但会造成城市大面积停气,而且严重威胁着人们生命财产安全。

   近年来,市相关部门及深圳燃气在第三方施工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面做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和尝试,逐步规范第三方施工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而随着今年11月 1日,针对第三方施工破坏问题、保护燃气管道安全的《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下简称《办法》)实施,将会更好地守护燃气管道“生命线”,为市民安 全保驾护航。

  撰文:孙颖 韦逸茗

  安全隐患

  第三方施工屡破坏燃气管道

   近年来,深圳城市发展带来了对天然气的巨大需求,燃气管道建设快速增长,燃气管道线路长、密度高。一方面,出于民生考虑,大量燃气管道穿越建成区。另一 方面,城市建设仍在快速推进,各类同时在建的道路建设(改造)工程、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房地产工程、电力电讯及给排水等市政建设(改造)工程等项目工地数 量众多……受上述因素影响,燃气管道遭遇第三方施工影响日趋频繁,安全问题突显。

  规范监管程序、开展管道定期检测评估维护、运用信息化系统监控管道安全状况、建立管道保护预警联动机制平台、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近年来,市相关部门及深圳燃气在第三方施工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面做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为了加强深圳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力度,旨在为燃气管道安全保驾护航的《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已于今年9月2日公布,并在11月1日起施行。据了 解,作为一部专项针对燃气管道保护的地方规章,《办法》对加强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及监督管理,维护城市公共安全和市民生命财产安全,意义重大。《办 法》出台切合当前城市快速发展的背景,直击燃气管道安全面临的问题,与市民切身安全利益息息相关。

  警示

  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教训深刻

   2005年5月12日零时10分左右,福田区华富路附近某施工工地采用机械开挖,造成埋设该处地下燃气管道断裂并造成大量燃气泄漏于电缆沟、地下通道等 处(施工单位在挖破管道后用泥土回填),导致连环爆炸。事故造成1女子死亡,另有16人受伤,多辆汽车损坏。另事故造成7000多用户燃气供应暂时中断。 事件中施工单位不顾施工风险,冒然使用机械开挖,是挖破燃气管道、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发前,燃气公司的管网运行管理部门曾多次告知施工单位该施工区域内燃气管道的大致位置,并告诫慎重使用机械方式挖掘。但施工单位并未就此制订专项方 案,相关管理人员也未向具体负责施工的人员作施工交底,事故当日也没有安全管理人员在场,反映出该施工单位安全意识极为淡薄,监管严重缺位。

  现场施工人员在发现挖断燃气管道后,未及时向燃气公司报警,更未采取应急疏散措施,反而错误地用掩埋压实的方法堵漏,试图掩盖和逃避责任,导致事故发生。

  事发后,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禁止其在深圳范围内承包建设工程,并对相关的责任人进行了处理。这是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首次将施工企业清出深圳建筑市场。

  出台《办法》

  划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

  统计显示,第三方施工是造成燃气管道事故的主因。为了消除推诿,此次《办法》划定了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列出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和“安全控制范围”内施工的保护性规定。

   为明晰权责、加强协调,《办法》明确规定,市政府建立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全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明确市住房建 设部门为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的主管部门,区建设部门为区主管部门,而公安部门应当加强燃气管道沿线区域危害管道安全的治安和刑事案件的查处。

  在此基础上,为加强燃气管道保护的执法监管力量,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发文设立“燃气管道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燃气管道安全,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危害燃气管道安全行为依法制止和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规定,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此外,《办法》也明确了违反规定的各类行为的处罚标准,并加大了惩处力度。

  深圳燃气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针对问题明确,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并狠抓落实,将更好地保障深圳燃气管道安全运行和燃气供应、以及深圳市民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保护范围”内严禁做这些

  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城市次高压燃气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2米以内的区域;城市高压燃气管道、天然气长输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5米以内的区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内实施下列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进行钻探、机械挖掘、爆破、取土等作业;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种植深根植物;行驶重型车辆等等。

  知多点

  这些规定,你必须知道!

  1、事前向管道燃气企业通报施工计划

  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或者控制范围内从事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3日前将开工时间、施工范围书面通知管道燃气企业。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或者控制范围内从事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首先进行人工开挖,探查燃气管道的具体位置和情况。

  2、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安全保护协议

  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依法从事顶进等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或者在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安全保护协议,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严重危害管道安全或吊销施工许可
 


   主管部门在对燃气管道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可行使多项职权,包括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严重危害燃气 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可依法吊销施工许可或提请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依法吊销施工许可或者工程监管手续,也可提请相关部门记 录其不良行为。

  4、违反相关规定最高罚10万

  燃气管道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规划国土部门备案燃气管道综合信息数据的,由规划国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一年内不得参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的投标活动。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安全保护协议擅自施工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各处3万元罚款;造成燃气管道损毁的,各处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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